各县、市(行委)财政局,州本级各企业: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青财会字[2016]18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收到此文后,请将此文按属地转发各企业。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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