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财政局,州级相关部门:
现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通知》(青财会字【2016】13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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