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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2017-12-19 17:25  

海西州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法治财政建设进程,根据《青海省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州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目标,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州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总体目标

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财政管理不断加强,财政风险有效防控,财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法治化管理有较大的提高,财政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理财制度体系;保障财政法律法规的执法体制和执法机制进一步完善,财经秩序和依法理财环境有明显改进,财政行政监督制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财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法治财政建设与创新财政、廉洁财政、服务型财政建设相结合,把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管理,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实行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工作。(责任室:预算科、办公室牵头,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2.进一步完善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深入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已建立的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财政权力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对应,并将相应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查环节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证照年检。(责任科室会计科牵头,局机关各业务科室配合)

3.规范州以下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建立规范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州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责任科室:预算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4.完善财政宏观调控。坚持总量平衡、优化结构,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稳定政策基调,改善与市场的沟通,增强可预期性和透明度。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责任科室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业务科室配合)

5.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支出,腾退重复和交叉支出。建立库款管理和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挂钩机制。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使财政支出保持在合理水平,将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责任科室预算科国库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6.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强化财政调节分配职能,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政府再分配调节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责任科室预算科会计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7.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配合国家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按照国家要求积极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完善政策扶持保障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作为预算管理的约束条件。持续扩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再评价范围,稳步推进部门再评价全覆盖。(责任科室会计科经建科行财科、采购办等相关科室结合国家改革进度实施)

(二)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8.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执法和监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财政管理重点领域的财政制度建设,为财政管理有法可依创造基础条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不折不扣地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严格执行财政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增强财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推行财政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增加财政执法主体的责任心;完善财政执法程序,使财政执法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清理法规数据库,为财政执法和依法理财提供制度保障。(责任科室:预算科、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9.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财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等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财政管理依据。落实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责任科室:预算科、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10.建立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1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州人大、州政府、省财政厅等做好涉及财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实行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全州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科室:办公室、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完善财政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决策机制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完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办法,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对决策主体、决策流程、决策程序、法律责任予以规范,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制定重要的财政宏观调控政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作出。(责任科室:办公室、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责任科室:办公室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13.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完善财政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财政重大政策、推进依法理财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科室:预算科、办公室负责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责任科室:办公室负责)

15.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政重大决策后评估。建立财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逐步实现财政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按照财政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办法,凡涉及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事先要向社会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使行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责任科室:监督检查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四)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

16.完善财政行政执法程序。以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进一步细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备案、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工作,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科室:预算科、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17.创新财政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财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财政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财政部门各机构、各岗位的执法责任,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财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责任科室:办公室、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财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责任科室:办公室、行财科预算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配合)

(五)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0.健全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以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严肃财经纪律工作长效机制,保证重大财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完善各项财政权力运行流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确保财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财政管理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财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财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责任科室: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配合)

2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主体责任,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等工作制度和询问质询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财政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相关财政工作。认真对待以财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健全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审计和配合审计工作,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并将整改结果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报告。(责任科室:预算科国库科、办公室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不断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持续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工作,防止权力滥用。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结果运用。(责任科室:办公室、监督检查科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23.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健全对财政机关违法行为、违反财税政策行为的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邮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报告。(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24.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完善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财政政策、财政预决算、财政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财政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责任科室:办公室、信息中心牵头,局机关各相关执法科室配合)

25.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使财经秩序得到有效整饬,财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追究。(责任科室:办公室、监督检查科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6.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加大财政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27.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财政行政行为。认真对待以财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参与听证,尊重并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28.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进一步明确财政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涉及财政部门的仲裁案件的应对工作。(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29.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进一步规范财政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七)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0.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财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31.加强对财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财政业务密切相关各项法律法规。完善财政干部学法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局机关每年至少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财税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32.完善财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财政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财政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责任科室: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33.注重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财政法治环境。建立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财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责任科室:预算科、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配合)

三、组织保障措施

34.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领导。建立由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法治财政建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法治财政建设。健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大局,结合每年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年度工作重点,建章立制,强化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抓落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加强全州财政系统上下协调联动,增强整体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合力。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5.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压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职责。

3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州财政部局加强对各地财政部门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及时予以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7.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宣传示范点建设工作经验做法,推动各地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展。坚持把财政普法作为建设法治财政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畅通普法传导渠道,加大普法传递力度,扩大财政法律制度的覆盖率、知晓率,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环境,提高财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提升全社会对财政法律制度和财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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