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贵南县、都兰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效益,调动县级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有关要求,决定对2016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推进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等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奖励资金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
2、资金使用情况。奖励资金是否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其中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后,是否优先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方面支出。
3、资金绩效情况。截止2016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按方案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4、县级财政在粮食方面支出情况。获奖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及其占县级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是否较上年下降。
5、耕地保护情况。获奖县当年耕地面积是否较上年减少。
1、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
2、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5〕695号)
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青财建字〔2016〕930号)
5、能够证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的项目报账单、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6、媒体有关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报道以及领导同志关于奖励政策的批示等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内容,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详见附表)。根据评价总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3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或有以下情况之一为较差:
2、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或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并查实。
3、获奖县当年用于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较上年减少或占县级财政总支出比重较上年降幅超过5%。
1、各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省财政厅分析、整理各县自评报告,核查相关情况和数据,于2017年2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2、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3、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