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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2017-01-24 00:00  厅会计处

各市、州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财会〔2016〕21号),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971-610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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