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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6-12-30 00:00  厅企业处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企业):

为了做好我省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上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我省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境外子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同时,为了做好对非公有制企业财务信息的编报工作,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我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编报的方式采取分别编制、分别汇总上报。

本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直接向省财政报送企业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5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

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二、编报依据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工作要求及报告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要认真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明确分工,加强审核,务必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决算报表上报省财政厅。

(二)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应结合本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6),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

(三)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本年度决算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整改措施进行工作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应正式行文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五)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上报内容具体包括:1.2016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3.省级单位(部门、企业集团公司)还应提交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质量,我厅将于2016年3月下旬对全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非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汇审,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要携带决算报送全部资料按时参加集中汇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省财政厅将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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